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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执526号

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池州华鑫木业有限公司、东至县人和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池州华鑫木业有限公司,东至县人和木业有限公司,苏立新,苏昌华,周正火,周锡金,苏伟华,苏建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执526号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吴李杰。

被执行人:池州华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东流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苏立新。

被执行人:东至县人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周正火。

被执行人:苏立新,私营业主。

被执行人:苏昌华,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

被执行人:周正火,私营业主。

被执行人:周锡金,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

被执行人:苏伟华,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

被执行人:苏建章,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华鑫木业有限公司、东至县人和木业有限公司、苏立新、苏昌华、周正火、周锡金、苏伟华、苏建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池州华鑫木业有限公司、东至县人和木业有限公司、苏立新、苏昌华、周正火、周锡金、苏伟华、苏建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人民币10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苏立新、苏昌华在池州华鑫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份。在冻结期间被执行人苏立新、苏昌华不得擅自转让、变卖、处置被冻结的股份。

二、冻结被执行人周正火、周锡金、苏伟华、苏建章在东至县人和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份。在冻结期间被执行人周正火、周锡金、苏伟华、苏建章不得擅自转让、变卖、处置被冻结的股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邦和

代理

审判员  叶光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焱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