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510号
原告:严戈。
委托代理人:俞张茜,。
被告: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昌勇。
委托代理人:陈建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戈诉被告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严戈负担。
审 判 长 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
人民陪审员 叶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洑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