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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510号

严戈与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严戈,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510号

原告:严戈。

委托代理人:俞张茜,。

被告: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昌勇。

委托代理人:陈建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戈诉被告湖北中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严戈负担。

审 判 长  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

人民陪审员  叶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洑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