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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执恢48号

张昂娟申请执行兴平市三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昂娟,黄晓军,兴平市三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张昂娟,女,。申请执行人黄晓军,男。被执行人兴平市三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昂娟、黄晓军分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平市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01260号、第012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兴平市三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我院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兴平市南什字石油大厦楼体侧面的LED广告显示屏,并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333000元。并委托拍卖,经过二次公开拍卖,均流拍。变卖,无人购买。现申请执行人张昂娟、黄晓军要求以物抵债(张昂娟折抵149850元,黄晓军折抵1498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兴平市三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兴平市南什字石油大厦楼体侧面的LED广告显示屏作价29.97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昂娟、黄晓军抵偿债务(各折抵149850元债务)。财产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张昂娟、黄晓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林

审判员 王新党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严科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