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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6号

徐龙延与王宪滨、阳谷龙昌塑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龙延,王宪滨,阳谷龙昌塑业有限公司,阳谷鸿沅木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6号

申请人:徐龙延,男,

被执行人:王宪滨,男,农民。

被执行人:阳谷龙昌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宪滨,总经理。住所地:阳谷县石佛镇方庄村。

被执行人:阳谷鸿沅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文华,经理。住所地:阳谷县大布乡惠庄村。申请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阳谷龙昌塑业有限公司、阳谷鸿沅木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某、阳谷龙昌塑业有限公司、阳谷鸿沅木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徐龙延借款75.5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龙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某、阳谷龙昌塑业有限公司、阳谷鸿沅木业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及财产申报通知书;2016年1月19日经阳谷县房管局、阳谷县车管所及阳谷县工商局查询,上述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2016年3月22日经银行查询无存款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75.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宓登山

审判员  张保山

审判员  陈文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