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3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XX福。
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青劳人仲案字53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5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云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查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