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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3执274号

XX福与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福,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3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XX福。

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青劳人仲案字53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5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云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查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