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波,居民。申请执行人朱建芝,居民。被执行人张涛,居民。被执行人姜秀珍,居民。被执行人孙春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波、朱建芝与被执行人张涛、姜秀珍、孙春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少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建明
审判员 车延新
审判员 王坚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