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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执93号

赵杏丽、赵金磊等与郭新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杏丽,赵金磊,闫翠花,赵改丽,郭新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3执93号申请执行人赵杏丽,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赵金磊,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闫翠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改丽,女,汉族。被执行人郭新生,男,汉族,赵杏丽等申请郭新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郾民初字第0178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杏丽、赵金磊、闫翠花、赵改丽于2016-1-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赵杏丽等申请郭新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郾民初字第01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乔 楠

审判员 李炎钊

审判员 杨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世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