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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执184号

都江堰市长丰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何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都江堰市长丰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何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长丰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学府路。被执行人何倩,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花园镇。都江堰市长丰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何倩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3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何倩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都江堰市长丰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何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何倩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长丰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修理合同款人民币23599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人民币254元。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何倩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长丰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倩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长丰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何倩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长丰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359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何倩尚欠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长丰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人民币2359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终结(2015)都江民初字第3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申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