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071号起诉人王军,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2016年6���22日,本院收到王军的起诉状,起诉被告齐浩志。王军诉称,其与齐浩志为朋友关系,其银行卡被齐浩志盗走并从中取出19000元,该行为已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以(2016)黑0605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齐浩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现王军起诉至法院要求齐浩志立即返还人民币190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批复如下:“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被告齐浩志的盗窃行为已受到刑事处罚,原告的财产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王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荆亚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初志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