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被执行人公春荣,女被执行人李润叶(系公春荣之子),男被执行人张珍,女被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吴余杰,男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历城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经财产调查,上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无房产、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历城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亓 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荣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