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131号
原告:孙宝柱,男,1978年9月9日生,满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崔文龙,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住所: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柱诉被告崔文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宝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宝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交纳),由原告孙宝柱负担。
审判员 蓝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所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