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02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维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裕锁,
原审
被告:章海燕,
原审
被告:杨道吾,上诉人石维国与被上诉人郑裕锁以及原审被告章海燕、杨道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石维国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维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学箭
代理
审判员 何星亮
代理
审判员 胡淑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如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