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137号
原告:李德悦,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王兆林,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洪子英,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悦诉被告王兆林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德悦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