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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1137号

李德悦诉王兆林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当事人
李德悦,王兆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137号

原告:李德悦,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王兆林,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洪子英,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悦诉被告王兆林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德悦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