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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610号之一

安徽华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修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华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刘修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610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华云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69572125-X。

被执行人:刘修祥,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2016)皖0225执6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修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修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修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41321.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利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明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