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3民初400号原告田玉良,男,汉族,。被告杨文成,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良诉被告杨文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玉良于2016年6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玉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玉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玉良负担。
审判员 高雪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 莹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