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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614号

刘娟与尚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娟,尚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刘娟。被执行人尚坤,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娟与被执行人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再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延新

审判员  马建明

审判员  王坚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