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5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华,女,1940年5月15日出生,现已退休。委托代理人王西铭,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工业系统人才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北里**号楼。法定代表人褚东升,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永夫,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
上诉人龚华因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月,龚华诉至原审法院称:1994年9月,北京市工业系统人才开发中心为龚华颁发了退休证,让龚华退休,但并没有为龚华办理退休手续和公费医疗手续,致龚华至今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和公费医疗待遇。多年来,龚华一直找单位,但北京市工业系统人才开发中心拖延至今未予解决。故龚华起诉要求北京市工业系统人才开发中心:1、依法为龚华办理退休和医疗保险手续;2、补发龚华自1994年9月至2015年12月31日的退休费。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龚华要求办理退休和医疗保险手续、补发退休费等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龚华的起诉。龚华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诉理由和请求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进行依法审理。北京市工业系统人才开发中心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龚华要求的办理退休和医疗保险手续、补发退休费等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龚华的起诉是正确的,龚华上诉要求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时 霈
审判员 赵 楚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长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