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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819号

王家进与马士雄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家进,马士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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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819号申请执行人王家进。被执行���马士雄。申请执行人王家进与被执行人马士雄其他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苏0924民督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支付令确定被执行人马士雄自支付申请人王家进人民币100.5万元。另需承担申请费4615元,执行费124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他案已经将被执行人的工程款予以查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他案已经将被执行人的工程款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34民督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刘必胜

审 判 员  王泰昌

代理

审判员  杨晓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利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