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崇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李福翰,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个体业主,住临川区。被执行人崇仁县郭圩造纸厂,住所地:崇仁县郭圩乡贯桥村。法定代表人谢小林,厂长。被执行人谢小林,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无业,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翰与被执行人崇仁县郭圩造纸厂、谢小林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崇仁县郭圩造纸厂、谢小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查封谢小林所有的座落于崇仁县沙堤跃进罗家园的房屋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不便处理。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50000元,未执行标的335712元及迟延履行金。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09)崇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星芬
审 判 员 朱建财
代理
审判员 陈旭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