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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1903号

吴好与宽城鹏辉生物醇油制造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好,宽城鹏辉生物醇油制造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903号原告吴好。委托代理人任子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宽城鹏辉生物醇油制造厂,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三异井村。经营者李绍双。委托代理人任秋宇,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吴好与宽城鹏辉生物醇油制造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8.00元减半收取844.00元,由原告吴好负担。

审 判 长  蒋文圣

代理

审判员  武雪飞

人民陪审员  李佳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