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193号申请执行人高云芬,住弥勒市。被执行人喻树荣,住弥勒市。被执行人许树德,住弥勒市。高云芬与喻树荣、许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弥民二初字第693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喻树荣、许树德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高云芬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喻树荣、许树德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弥勒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4执19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常树文
审判员 王建生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秦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