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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4执2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朱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31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朱辉军,刘小青,张华,李娟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4执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龙川大道3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755396-9。

负责人:洪国飞,行长。

被执行人:朱辉军,男,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刘小青,女,198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张华,男,198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李娟娟,女,199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辉军、刘小青、张华、李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现查明:被执行人朱辉军、刘小青、张华、李娟娟现无银行存款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国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