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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丰收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长海、张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庆丰收饲料有限公司,姜长海,张桂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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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丰收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州县。

法定代表人:张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姜长海,男,汉族,1958年出生,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

被执行人:张桂兰,女,汉族,1961年出生,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大庆丰收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长海、张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需要法院执行,执行费155.3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立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