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民初12号原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94号。法定代表人邓福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冶,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巴达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11楼B1103-1106。法定代表人王源龙。委托代理人肖方芳,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巴达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家明
代理
审判员 杨 睿
代理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