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9执23号申请执行人赵卫涛,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达拉特旗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法定代表人刘春,职务董事长。赵卫涛与达拉特旗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正镶白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1日作出的(2014)正白法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达拉特旗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卫涛于2016年0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达拉特旗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达拉特旗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任公司名下已被其他法院及公安机关查封,达拉特旗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春正在服刑期间,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达拉特旗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卫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达拉特旗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卫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可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