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7101执37号申请执行人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邱水来,董事长。被执行人季排付,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2016)沪7101民初19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康百世朝田液压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排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开展调查执行工作,通过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季排付名下有房产、证券等登记信息,亦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同时,承办人至被执行人在上海的暂住地调查,未发现其下落。经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本金人民币2,000元及相关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受偿。对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另,本院已按照规定将季排付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查询银行、房产、证券等的回执以及相关的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6)沪7101民初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其康
审 判 员 龚建华
审 判 员 江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震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