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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11-2号

孔令龙、李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令龙,李文,尹楠,杜斐斐,于冬,宋金珠,李昕曦,郝传南,刘子光,刘锋,菏泽开发区联友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华信汇丰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红锦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孔令龙,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职业,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李文,男,1982年11月16日生,汉族,济南华信汇丰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尹楠,男,1982年3月31日生,汉族,浦发银行客户经理,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杜斐斐,女,1981年9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于冬,男,1980年11月7日生,汉族,山东红锦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宋金珠,女,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济南华信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会计,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李昕曦,男,1986年6月27日生,汉族,济南华信汇丰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郝传南,男,1984年2月2日生,汉族,济南华信汇丰建材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泗水县,被执行人刘子光,男,1972年4月1日生,汉族,山东红锦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刘锋,男,1987年2月17日生,汉族,山东红锦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菏泽开发区联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华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李昕曦,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南华信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8762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红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阳光舜城中十一区1-1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子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令龙与被执行人李文、尹楠、杜斐斐、于冬、宋金珠、李昕曦、郝传南、刘子光、刘锋、菏泽开发区联友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华信汇丰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红锦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市民初字第218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21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贞民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郝振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