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民。被执行人王建满。王建民申请执行王建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第001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5000元。诉讼费460元、执行费1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