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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3973号

朱玉符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玉符,河北伟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973号申请执行人朱玉符,男,1951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北伟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原栾城县)宏达路。法定代表人刘俊强,执行董事。关于朱玉符与河北伟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8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玉符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03年5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五点五的标准计算)、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385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河北伟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玉符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北伟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8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晓龙

代理

审判员  许 波

代理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