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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51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与付治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付治生,许洪美,李玉峰,李文波,孙兆立,孙永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5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被执行人付治生,男被执行人许洪美(系付治生之妻),女被执行人李玉峰,男被执行人李文波,男被执行人孙兆立,男被执行人孙永春,男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历城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李玉峰账户存款已另案冻结,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存款。无房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历城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亓 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荣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