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406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华,住巴彦县。被执行人王智垠,住巴彦县。本院依据(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的王丽华申请执行王智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申请人同意依法处分该房产偿还欠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4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王忠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