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许初字第00269号原告司绍钟,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司绍锦,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司绍峰,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司玉风,又名司玉凤,女,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司绍军,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司绍钟诉被告司绍锦、司绍峰、司玉风、司绍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司绍钟于2016年6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绍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司绍���负担。
审 判 员 张 和 平
代理
审判员 皇甫文娟
人民陪审员 赵 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仝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