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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执80号

陈国庆与白云春、陈国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国庆,白云春,陈国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80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庆,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白云春,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陈国玲,住址庆安县。陈国庆申请执行白云春、陈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24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国庆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24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金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