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4905号
原告:王某。
被告:傅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司法救助,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靳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