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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4905号

王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傅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4905号

原告:王某。

被告:傅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司法救助,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靳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