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2执60号申请执行人赵宏文。申请执行人孙云侠。被执行人潼关县秦东镇港口社区。负责人邹新羊,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宏文、孙云侠与被执行人潼关县秦东镇港口社区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潼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潼关县秦东镇港口社区应给付赵宏文、孙云侠建校工程款36209.4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申请执行费450元。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27日,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2)潼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海瑛
代理
审判员 孟庆斌
代理
审判员 党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寇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