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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2执60号

赵宏文、孙云侠与潼关县秦东镇港口社区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宏文,孙云侠,潼关县秦东镇港口社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2执60号申请执行人赵宏文。申请执行人孙云侠。被执行人潼关县秦东镇港口社区。负责人邹新羊,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宏文、孙云侠与被执行人潼关县秦东镇港口社区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潼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潼关县秦东镇港口社区应给付赵宏文、孙云侠建校工程款36209.4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申请执行费450元。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27日,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2)潼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海瑛

代理

审判员  孟庆斌

代理

审判员  党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寇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