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02民初1851号

陈璐与黎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璐,黎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851号原告陈璐,女,196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深圳市。委托代理人郭涛,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黎健,男,196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璐与被告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7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黎健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黎健的相关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陈璐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XXXX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文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