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
负责人:李家奎,行长。
被执行人:董仕山,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田守玉,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陶庆春,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蕊莉,女,1980年1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XX祥,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荣龙,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加军,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全椒支行申请执行田守玉、陶庆春、王蕊莉、董仕山、XX祥、刘荣龙、刘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93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明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殿萍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