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崇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黎红,女,1964年9月1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干部,住江西省崇仁县。申请执行人刘成华,女,1942年2月28日生,汉族,山东济宁市人,干部,住崇仁县。被执行人乐宝娥,女,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崇仁县。被执行人黄爱明,男,1965年2月19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红、刘成华与被执行人乐宝娥、黄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乐宝娥、黄爱明的房屋正在拍卖。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141219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1141219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1)崇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星芬
审 判 员 朱建财
代理
审判员 陈旭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太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