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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崇执字第52-8号

黎红、刘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红,刘成华,乐宝娥,黄爱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崇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黎红,女,1964年9月1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干部,住江西省崇仁县。申请执行人刘成华,女,1942年2月28日生,汉族,山东济宁市人,干部,住崇仁县。被执行人乐宝娥,女,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崇仁县。被执行人黄爱明,男,1965年2月19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红、刘成华与被执行人乐宝娥、黄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乐宝娥、黄爱明的房屋正在拍卖。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141219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1141219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1)崇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星芬

审 判 员  朱建财

代理

审判员  陈旭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太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