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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3382号

俞某与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俞某,彭某甲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26民初3382号

原告:俞某,农民。

被告:彭某甲,农民。

原告俞某与被告彭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彭愉博由被告抚养成人。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在宁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彭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曾为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11月9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写下保证书,原告撤回起诉。之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2016年6月8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俞某与被告彭某甲离婚;

二、婚生儿子彭某乙由被告彭某甲抚养成人,原告俞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被告彭某甲子女抚养费500元直至儿子彭某乙十八周岁止。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德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林炎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