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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刑初39号

王贵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刑初3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贵琛,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于,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海油能源发展工程服务建设分公司机械中心动力设备维修作业部副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15年8月7日因涉嫌诈骗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南疆治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9月14日被湖北省保康县公安局抓获,9月16日被押解回津并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洪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6]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贵琛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胜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贵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中旬至同年8月中旬被告人王贵琛以急需用钱、购买学区房、母亲住院做手术急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3、高某2、郭某、李某1、何某、齐某、常某、杨某2、卢某、尚某、李某2、杜某1、田某、汪某、郑某、颜某、刘某、李某3、史某、曹某、庞某2、庞某3、赵某、白某2、谷某、张某2、唐某、洪某1、邴某、杨某3、洪某2等31钱款,总计人民币165万元,后将钱款用于还账和冲抵信用卡透支额,并将绝大部分钱款用于在澳门赌场赌博。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以下主要证据: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存款凭单、银行卡照片等物证;4.借条、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5.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王贵琛对于自己编造理由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予以供认,但其辩称其自始至终都没用不想还钱的意图,其一直想归还相关欠款,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其去湖北并非出于逃匿的目的。被告人王贵琛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王贵琛虽然在借款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之目的,且被告人王贵琛借款时具有还款能力,在使用借款的过程中有部分还款行为;2.被告人王贵琛以“用于用钱”的理由向部分被害人进行借款,此时被害人应当意识到王贵琛有可能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在此前提下,不能认定部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3.被告人王贵琛具有坦白、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辩护人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辩护主张。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贵琛自2014年7月初在澳门赌场赌博输钱、并将信用卡透支后,其虚构“急需用钱”、“购买学区房”、“母亲看病急用钱”等借口,自7月初至8月中旬向同事、朋友等31人借款共计165万元。被告人王贵琛将绝大部分借款用于赌博,一小部分用于还缴信用卡透支额和归还其因赌博向他人的借款。后因被害人了解到被告人王贵琛将借款用于赌博,向其索要欠款。被告人王贵琛向部分被害人出具了借条或欠条,承诺还款。期间,被告人王贵琛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和汽车进行抵押、出售,并将所得款项继续用于赌博。被告人王贵琛具体行为如下:1.2014年7月8日,被告人王贵琛虚构购买学区房的理由,向其同事被害人高某2借款5万元用于赌博。被告人王贵琛在二人约定的还款日期后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后王贵琛向高某2出具所谓“借条”,承诺还款。但至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后,被害人高某2无法主动与被告人王贵琛取得联系。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高某2的陈述、被害人高某2关于此事的自述材料、被害人高某2提供的被告人王贵琛出具的借条、被告人王贵琛与被害人高某2之间关于借款、还款的短信截图照片以及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予以证实。2.被告人王贵琛以有急事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同事王某3借钱,2014年7月12日,被害人王某3让其妻子高某1向被告人王贵琛名下卡号为62×××79的账户现金存款3万元。后被害人王某3多次找被告人王贵琛索要欠款,未果。2015年1月份,被告人王贵琛给王某3出具了借条,内容是王贵琛因给家人看病,从王某3处借款3万元。2015年6月份后,被害人王某3拨打王贵琛电话,无人接听。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被害人王某3关于此事的自述材料、证人高某1的证言、被告人王贵琛向被害人王某3出具的借条、证人高某1提供的向王贵琛名下银行卡现金存款的业务回单及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证实。3.2014年7月上旬被告人王贵琛以虚构学区房的理由,向同事李某1借款2万元,并承诺短时间归还,被告人王贵琛将借款用于赌博,并编造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后被告人王贵琛向李某1出具借条,承诺于2015年6月30日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害人李某1关于此事的自述材料、被告人王贵琛出具的借条、被告人王贵琛与被害人李某1之间关于王贵琛百般拖延还款的短信照片及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予以证实。4.2014年7月,被告人王贵琛以“急需用钱为母亲看病”为由,两次向其同事曹某借款。曹某分别于2014年7月20日、7月26日向王贵琛名下卡号为62×××79的账户转款1万元、2万元。被告人王贵琛将借款用于赌博,后因不能归还欠款,向曹某出具了借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被告人王贵琛出具的借条、被害人曹某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及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5.2014年7月,被告人王贵琛以“母亲住院,急需用钱”为由,两次向汪某借款。汪某分别于2014年7月16日、17日通过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向王贵琛名下卡号为62×××48的交通银行账户转款5万元、5万元。被告人王贵琛将借款用于赌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被害人汪某提供的证实其两次向被告人王贵琛名下银行卡转账的转账信息和被告人王贵琛向其借款的短信照片、被害人汪某名下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6.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王贵琛虚构母亲看病用钱的理由,向其同事郭某借款5万元,郭某向王贵琛名下农业银行卡转款5万元(卡号为62×××79)。被告人王贵琛将借款用于赌博。后被告人王贵琛向郭某出具了借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及自述材料、被告人王贵琛出具的借条、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7.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王贵琛虚构母亲看病用钱的理由,向其同事卢某借款3万元。7月15日卢某通过杨某1的交通银行卡向向王贵琛名下交通银行卡转款3万元(卡号为62×××48)。被告人王贵琛将借款用于赌博。后被告人王贵琛向卢某出具了借条。到还款日期后,被害人卢某通过拨打电话和发送短信的方式无法与被告人取得联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卢某的陈述及自书材料、证人杨某1的证言、被告人王贵琛出具的借条、被害人卢某提供整理的其与被告人王贵琛之间的短信内容记录、杨某1名下交通银行卡账户明细、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8.2014年7月19日,被告人王贵琛虚构其母亲住院急需用钱的理由,向其同事李某3借款12000元,同日李某3通过其名下卡号为62×××07的银行卡向王贵琛提供的卡号为62×××17的招商银行卡转账12000元。被告人王贵琛将借款用于赌博,后向李某3出具了借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被告人王贵琛出具的借条、被害人李某3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被害人李某3提供的与被告人王贵琛之间的短信照片及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9.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王贵琛虚构其母亲住院急需用钱的理由,向其同事庞某2借款10万元,同日庞某2让其弟弟庞某1通过网上银行向王贵琛名下卡号为62×××48的交通银行卡分两次共计转账10万元,被告人王贵琛将借款用于归还其为赌博透支的银行卡。后王贵琛向庞某2出具了借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庞某2的陈述和自述材料、证人庞某1的证言、证人庞某1提供的其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及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10.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王贵琛虚构其母亲住院急需用钱的理由,向其同事庞某3借款,同日庞某3向王贵琛名下卡号为62×××79的农业银行卡转账5万元,被告人王贵琛将借款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张某1)。后王贵琛向庞某3出具了借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庞某3的陈述及自述材料、被告人王贵琛出具的借条、被害人庞某3提供的农业银行转账凭条及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11.2014年8月8日,被告人王贵琛虚构其母亲住院需要用钱的理由向唐某借款,唐某分别于8月8日、8月9日通过自己名下浦发银行卡向王贵琛名下银行卡两次转账共计5万元,被告人王贵琛用此款归还个人欠款(张某1)。后被告人王贵琛向唐某出具了借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被害人提供的其名下浦发银行账户明细及其与被告人王贵琛之间的短信记录及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12.2014年7、8月份,被告人王贵琛以母亲住院需要用钱为由,向其同事杨某3借款5万元、向其同事洪某2借款15万元,被告人将20万元借款用于赌博,后王贵琛将杨某3出具借条一条,载明共计欠款20万元(两人共用一张借条,含洪某21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杨某3、洪某2的陈述、被告人王贵琛向杨某3出具的借条及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13.2014年7月,被告人王贵琛虚构其母亲住院需要用钱的理由,向其同事谷某借款,谷某让其妻子白某1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人王贵琛名下卡号为62×××79的农业银行卡转款1万元,被告人王贵琛将借款用于赌博。后王贵琛向被害人谷某出具了借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谷某的陈述、证人白某1的证言、被告人王贵琛向谷某出具的借条及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14.被告人王贵琛虚构急需向他人还款的理由向其原来同事张某2借款,被害人张某2分别于2014年8月5日、6日和5日,通过自己名下银行卡和方文伟名下银行卡共计向王贵琛名下卡号为62×××79的农业银行卡转账22万元。被告人王贵琛将借款用于赌博,后向张某2出具了借条。2015年11月,被害人张某2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贵琛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被害人张某2提供的其自己名下和方文伟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王贵琛出具的借条、被害人张某2出具的谅解书及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15.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王贵琛虚构其母亲有病需要用钱的理由,向其原来同事白某3借款,白某3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人王贵琛名下卡号为62×××79的农业银行卡转款2万元。后王贵琛向被害人白某3出具了借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白某3的陈述、白某3提供的个人活期交易明细、王贵琛向白某3出具的借条及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16.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王贵琛虚构其母亲住院用钱看病的理由,向其同事尚某借款,被害人尚某于当日通过其明下,卡号为62×××50的交通银行卡向被告人王贵琛名下,卡号为62×××48的交通银行卡分两次分别转账、汇款共计5万元。被告人王贵琛将借款用于赌博。被告人王贵琛后向被害人尚某出具了借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尚某的陈述及自述材料、被害人尚某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个人存款回单、被害人尚某提供的其与被告人王贵琛之间关于借款及被告人推脱还款的短信记录照片、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17.被告人王贵琛虚构其母亲住院需要用钱的理由,向其同事刘某借款,2014年7月19日,刘某向王贵琛名下卡号为62×××48的交通银行卡存款1万元,被告人王贵琛将借款用于赌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刘某提供的个人存款回单及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18.被告人王贵琛虚构其母亲住院需要用钱的理由,向其同事田某借款,2014年7月16日,田某向王贵琛名下卡号为62×××48的交通银行卡存款3万元,被告人王贵琛将借款用于赌博。被告人王贵琛后向田某出具了借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田某的陈述、田某提供的个人存款回单、被告人王贵琛出具的借条及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19.被告人王贵琛虚构其母亲住院需要用钱的理由,向其同事赵某借款,2014年7月26日,赵某通过其妻子王法霞名下农行卡向王贵琛名下的农业银行卡转款1万元,被告人王贵琛将借款用于赌博。被告人王贵琛后向田某出具了借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自述材料、赵某提供的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被告人王贵琛出具的借条及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20.2014年7月9日,被告人王贵琛虚构其母亲住院需用钱的理由,向其同事何某借款。被害人何某于7月10日向王贵琛名下农业银行卡汇款1万元,被告人王贵琛将借款用于赌博。后王贵琛向何某出具了借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被告人王贵琛向何某出具的借条、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21.被害人颜某听同事说起被告人王贵琛母亲住院需要用钱,出于帮助王贵琛的目的,主动给被告人王贵琛打电话,并于2014年7月18日通过自己名下交通银行卡将18000元转账给王贵琛提供的卡号为62×××48的交通银行卡。被告人王贵琛将借款用于赌博。后因单位同事议论被告人王贵琛向多人较大数额借款的事情,被害人颜某找王贵琛了解情况,王贵琛承认其将借款用于赌博的事实,颜某等人到王贵琛父母家中探望,发现其母亲并未如王贵琛所说的生病住院、需要手术等。后向王贵琛借款的一块找王贵琛商量解决此事,王贵琛表态说骗了大家,一定还钱,还给大家都打了借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颜某的陈述、颜某提供的交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22.被告人王贵琛虚构其母亲住院需要用钱的理由,向其同事郑某借款,2014年7月17日,郑某通过其妻子刘庆云名下农行卡向王贵琛名下的农业银行卡转款和现金存款的方式共向王贵琛出借8万元,被告人王贵琛将借款用于赌博。被告人王贵琛后向郑某出具了借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及自述材料、被害人郑某提供的其与王贵琛之间关于借款的短信照片、被告人王贵琛出具的借条、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23.2014年7月被告人王贵琛虚构其母亲住院需要用钱的理由,向其同事李某2借款,被害人李某2后分两次向被告人王贵琛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共计打款3万元,被告人王贵琛将借款用于赌博。被告人王贵琛后向李某2出具了借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被告人王贵琛出具的借条、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24.2014年7月被告人王贵琛虚构其母亲住院需要用钱的理由,向其老乡杜某2借款,被害人杜某2后分两次向被告人王贵琛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共计打款10万元,被告人王贵琛将借款用于赌博。后因杜某2催要,被告人王贵琛向杜某2坦承其将钱款用于了赌博,并向杜某2出具了借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杜某2的陈述、被告人王贵琛出具的借条、被害人杜某2提供的其和被告人王贵琛之间的短信记录及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25.2014年7月被告人王贵琛虚构其母亲住院需要用钱的理由,向通过业务关系认识的齐某借款,被害人齐某将5万元转入被告人王贵琛提供的银行卡账户,被告人王贵琛将借款用于赌博。后被告人王贵琛向齐某出具了借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贵琛出具的借条和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26.2014年7月被告人王贵琛虚构其母亲住院需要用钱的理由,向其同事常某借款,被害人常某将1万元转入被告人王贵琛提供的银行卡账户,被告人王贵琛将借款用于赌博。后被告人王贵琛向常某出具了借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常某的陈述、被告人王贵琛出具的借条和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27.被告人王贵琛2014年8月份,以归还他人欠款为由先后向洪某1借款18万元。洪某1分别于2014年8月6日、8日、14日、21日先后向被告人王贵琛名下农业银行卡号为62×××75的账户转账共计15万元,另交付王贵琛现金3万元。被告人王贵琛将其中的10万元用于赌博。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洪某1与被告人王贵琛联系,被告人王贵琛说其在湖北学习,并说没钱还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洪某1的陈述、农业银行提供的户名为洪某1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看说明材料和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28.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王贵琛虚构其母亲住院需交住院押金为由向其朋友杨某2借款2万元。当日杨某2让王某1向王贵琛名下卡号为62×××79的农业银行卡三次共计存款2万元。被告人王贵琛将此款用于缴纳在澳门超期滞留罚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证人王某1的证言、王某1提供的三张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凭条、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29.2014年8月7日被告人王贵琛虚构其母亲住院需要做手术用钱的理由,向邴某借款。当日邴某将5万元转账至王贵琛名下的卡号为62×××75的农业银行卡。被告人王贵琛将该款用于赌博。后王贵琛向邴某出具了借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邴某的陈述、邴某提供的其与王贵琛之间的短信记录截屏照片、农业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被告人王贵琛出具的借条、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暂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30.2014年7月19日被告人王贵琛虚构其母亲因病需做手术急需用钱的理由,向其同事史某借款。7月20日史某向王贵琛名下卡号为62×××48的交通银行卡分三次共计汇款3万元。被告人王贵琛将该借款用于赌博。王贵琛一直推脱还款,后王贵琛向史某出具了借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史某的陈述、史某提供的交通银行汇款凭条、史某与王贵琛之间的短信记录截屏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条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王贵琛的供述。公诉机关还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王贵琛是其单位原来的副经理。2014年8月份,其在和同事李某2、王某3、尚某等人聊天的时候,得知王贵琛以母亲生病急需钱做手术为由找很多同事借了钱,并且跟每个借钱给他的人强调不要让其他人知道,他们就觉得这件事情有点不对劲。后来因很多员工都反映这件事,他们就反应给了上级领导,上级领导责令其和单位的原书记颜某,去王贵琛的老家看看其母亲,也是为了核实情况看他妈妈是不是生病住院了。到了他们家,发现他父母都在家,母亲身体不好,家里条件也不好,当时他们没有告诉王贵琛的父母,王贵琛以母亲生病住院的理由骗钱的事情。后来回到单位,王贵琛跟大家表态说把自己的房子、车子卖掉还钱。还说之前借的钱都被他拿到澳门赌博输掉了。大家就找他要房产证什么的,他说车子和房子都被抵押了,抵押来的钱也已经在澳门输光了,说着还拿出了港澳通行证给大家看。后来王贵琛从单位辞职去了建元公司,其就没再见过王贵琛。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王贵琛的父亲,王贵琛的母亲徐某身体不好,2014年2、3月份,因为心脏不好在亲戚的陪同下去北京住院住过10多天,王贵琛去了几天就走了。王贵琛赌博的事情是2014年杨某2,还有王贵琛单位的两个领导来他们家看望,其才知道的。3.证人徐某的印证了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的内容。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王贵琛找其借过5万元,说是母亲生病做手术,其就往王贵琛的农行账户汇入5万元,过了一个星期,其告诉王贵琛急用钱,王贵琛就把5万元还给他了。至于王贵琛借钱干了什么,其不清楚。5.农业银行提供的王贵琛名下卡号为尾号为62×××79的农业银行卡的账户明细证实:自2014年7月12日至2014年8月9日期间,该账户收到被害人王某3人民币3万、曹某人民币3万、郭某人民币5万、庞某3人民币5万、唐某人民币5万、谷某人民币1万、张某2人民币22万、白某3人民币2万、赵某人民币1万、何某人民币1万、郑某人民币8万、杜某1人民币10万,以上款项总计人民币66万。6.交通银行提供的王贵琛卡号为62×××48的交行卡账户明细证实:2014年7月14日至2014年7月22日期间,该账户共收到被害人常某人民币1万、齐某人民币5万、杨某1(卢某)人民币3万、尚某人民币5万、李某2人民币3万、田某人民币3万、汪某人民币10万、颜某人民币1.8万、刘某人民币1万、庞某2人民币10万。以上款项总计人民币42.8万。7.招商银行提供的王贵琛卡号62×××17的招行卡账户明细证实:该账户于2014年7月19日收到李某3人民币12000元。8.中国银联提供的王贵琛名下的尾号为8848的交行账户以及尾号为8579的农行账户消费明细表证实:自2014年7月12014年12月期间,王贵琛有多笔在澳门的消费记录,消费金额累计巨大。9.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二手车销售发票转移登记联证实:2014年9月4日,王贵琛将自己名下牌号为津D×××××的过户给张波,车价合计4万元。10.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证实:2014年9月11日,王贵琛将名下位于滨海新区塘沽翔鹤园10栋3门503号的房屋抵押给杨某2,债务履行期限至2017年9月3日。另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材料、对被告人王贵琛的尿液样本现场检测报告、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临时羁押证明、公安机关调取、扣押的王贵琛人事档案材料、居民户口簿及往来港澳通行证、王贵琛的出入境记录明细表等在案佐证。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交如下证据以证明其辩护主张:1.被害人颜某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除公诉机关指控的颜某曾借款给王贵琛1.8万元外,其后来又借给了被告人王贵琛0.5万元,后王贵琛将0.5万元归还。辩护人以此来证明被告人王贵琛曾有还款行为。2.史健超出具的证明证实:2014年7月王贵琛曾向其借款1万元,该借款已于7月30日前还清。3.被告人王贵琛的家属与部分被害人(包括:尚某、唐某、汪某、张某2、杨某3、谷某、齐某、常某、洪某2、李某3、杨某2、洪某1、颜某、田某、李某2)达成的调解协议,部分被害人对被告人王贵琛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贵琛从轻处罚。经法庭质证,

本院认为,控方当庭提交的相关证据均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辩方提出的相关证据中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和从轻处罚请求书对本案的定罪和量刑均有一定的证明作用,本院予以采纳确认。辩方提交的其他证据对于本案的定罪和量刑均无证明作用,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王贵琛虚构借款理由,并将借款绝大部分用于赌博,一小部分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归还因赌博产生的信用卡透支款,将借款处于高风险状态,被告人王贵琛对其将来不能还款持完全放任状态;虽然其向借款人出具了借条,但其出具借条的行为并不具备民事借贷行为的核心要素之一——“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虽在借条承诺了还款日期,但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也承认自己认可借款,或者想归还,但其并无归还能力;且被告人王贵琛在2014年8月底向同事坦白赌博之后本应积极还款,其却将名下的车辆卖掉,房产抵押后所得款项继续赌博,足以证实其无还款诚意,非法占有目的明显。故被告人王贵琛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故意,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贵琛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贵琛有部分归还行为,从而不能认定被告人王贵琛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贵琛系连续实施诈骗行为,其用后来骗取的钱款归还先前欠款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拆东墙补西墙”之行为,并不能阻却系行为构成诈骗罪,只是根据相关规定,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将案发前被告人予以归还的款项予以扣除。至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贵琛以“急需用钱”的理由向被害人借款,被害人应意识到“被告人可能会将钱款用于赌博”,并非陷于错误认识的辩护观点,不但与法无据,且明显违背常理。根据被害人洪某1的陈述可以看出,被告人王贵琛向其借款时,开始称“还他人债务”,后称“归还赌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被告人王贵琛将洪某1出借的18万元中的10万元用于赌博,并未归还他人款项,故认定被告人王贵琛诈骗洪某1的诈骗数额为10万元。王贵琛对另外8万元的使用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超出了洪某1的认知范围。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将被告人王贵琛诈骗数额计算为157万元。被告人王贵琛虽不认可自己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其对自身虚构理由向他人借款后用于赌博等活动的这一事实不予否认,相关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贵琛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贵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57万元(后附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剑虹

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

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雅宁

书 记 员  刘 旭附:法律释明: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司法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