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刑初285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方上校,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乙,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邵婷婷,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根据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及辩护人方上校、邵婷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系叔侄关系。2015年11月初,被告人李某甲在酒吧认识“文波罗”,经其介绍以每天人民币1500元的工资受QQ号为“玛莎拉蒂”的人雇佣,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被告人李某甲纠集被告人李某乙作为帮手,从湖南省新化县好运租车公司租赁了号牌为湘K×××××的大众轿车。后二被告人从“文波罗”处拿到伪基站,并学会如何通过伪基站发送短信。2015年11月18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车携带伪基站设备在武汉、南京、宜兴等地发送诈骗短信。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车携带伪基站设备窜至东阳,发送短信内容为“尊敬的建行用户:您的账户已满1万积分,可兑换5%的现金,请登陆手机网wap.gxmhtz.com查询兑换,逾期作废(建设银行)”的诈骗短信共计12151条。徐某在收到诈骗短信后,通过点击网页链接并填写银行卡、身份证等信息后被骗人民币486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分别向被害人徐某退赔人民币243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列举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龚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车辆信息、租赁合同、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短信内容、谅解书、收条、聊天记录截图、案犯使用作案软件界面、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伙同他人以发送诈骗短信的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方上校、邵婷婷据上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珮
人民陪审员 舒士宁
人民陪审员 王炳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刘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