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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执2208号

宋立强与威海真都化工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立强,威海真都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2208号申请执行人宋立强。被执行人威海真都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成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立强与被执行人威海真都化工有限公司租赁车辆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文高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1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文高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晓阳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兰慧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