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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民终290号

亓平、吕会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亓平,吕会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张鹏,王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终29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亓平,男,汉族,1958年9月4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吕会业,男,汉族,1958年1月29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文峰,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住所地:莱芜市鲁中西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X1351053-6。

负责人:吴照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三为,男,汉族,1980年11月6日出生,住莱芜市,系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加永,男,汉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住莱芜市,系该行职工。一审

被告:张鹏,男,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一审

被告:王丽娟,女,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系张鹏之妻。以上两一审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赵大勇,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亓平、吕会业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一审被告张鹏、王丽娟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亓平、吕会业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亓平、吕会业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亓平、吕会业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亓平、吕会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新江

审 判 员  蔺双祝

代理

审判员  焦玉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