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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70号

屈志永与蔡建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屈志永,蔡建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屈志永。被执行人蔡建拴。申请执行人屈志永与被执行人蔡建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贤

审判员 白慧萍

审判员 吴占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解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