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974号原告陈珍,女,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更许,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富强,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温绍,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珍诉被告邓富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陈珍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陈珍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富强的起诉,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珍负担。
审判员 马海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松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