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1执45号申请执行人杨洼多杰,男,藏族。被执行人骆如洪,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洼多杰申请执行骆如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骆如洪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9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豫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荣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