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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行审第6号

河南省鹤壁市残疾人联合会与鹤壁市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南省鹤壁市残疾人联合会,鹤壁市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611行审第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鹤壁市残疾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张海军,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日红,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鹤壁市残疾人联合会因被执行人鹤壁市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河南省鹤壁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鹤残处(2015)069号行政征收人鹤壁市残疾人联合会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鹤残处(2015)069号处理决定书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鹤壁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基本事实,缺乏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核实笔录、被执行人的陈述、申辩等相关证据,依法应不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河南省鹤壁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鹤残处(2015)069号处理决定书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治

审判员 王向东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