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5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彩礼306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672。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6)甘1025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