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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5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张社民与被执行人张菊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5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彩礼306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672。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6)甘1025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5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