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1执617号

赵昌乾与魏建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昌乾,魏建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1执617号申请人赵昌乾(又名赵昌敏),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建林,男,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赵昌银与魏建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21执6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勤奇

审判员  陈学义

审判员  郑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清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