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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6民初1245号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洪艳、祁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洪艳,祁文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6民初1245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代表人辛宝江,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铁军,悦来信用社主任。被告李洪艳,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祁文彬,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洪艳、祁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熊庆坤

审 判 员  李昕溟

人民陪审员  王卫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樊建超 来源:百度搜索“”